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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7章 驳回

王小宛来电话了,说小偷父母认为儿子进入王家,王家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,却没有履行这一义务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于是他们赶到法院,将王小宛父亲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,共计60万元。

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。在法庭上,小偷父母变了起诉理由,称儿子是因为受到王小宛父亲惊吓才坠楼身亡,故要求赔偿。

王小宛父亲说,他是来我家偷东西的,而且他的死也跟我没有必然联系,我只是发现后出于本能喊一声"小偷",这也要我赔钱,太不合理了吧。”警方也对小偷死亡做出了认定,他的死亡与他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,他人也无需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。

最终,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偷陈某已满18周岁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对实施盗窃行为而在凌晨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,故依法驳回小陈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
律师说,案件中王小宛父亲喊了一声,这是人的正常反应,虽然惊到小偷,但构不成防卫过当,所以说不用担责任。此前也曾发生过很多类似的事情,比如小偷被发现,遭暴打致残致死,其实对于此类案件,市民往往存在一个误区。盗窃归盗窃,故意伤人是故意伤人,完全是两码事。

首先,从法律角度上来说,小偷实施盗窃属于违法行为,而居民看到小偷后大喊或者呵斥属于正常的自我保护,这并没有什么不妥。因为,从实际情况来说,不法分子在从事不法行为的时候,确实是有可能对潜在受害人进行伤害的。而我们作为守法公民,也是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保护的。

这个自我保护则分为有限防护和无限防护,比如说像这种情况,小偷没有对业主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或者表现出致命伤害的动机,但是,确实侵犯到了业主的合法权益,那么这时候就可以行驶有限防卫权,比如叫喊,呵斥等。而当不法分子表现出对受害人有致命伤害的动机时,那么受害人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,比如昆山反杀案那样的例子。

随着社会转型导致的各种观念的变异,社会上出现了弱者有理,老者有理,伤残者有理,死伤者有理这样的怪论,这些属于社会道德范畴的思维,也是一种传统的思维方式的具体表现,说白了,就是那种存在与人们心中同情心的原因,而忽视了在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的当代,有没有理,犯法没有犯法应当法律说了算,而不是搞道德绑架。相关法律认为,在本话题小偷在飘窗摔死,业主是没有过错的,因为小偷进入房主家去偷东西属于刑事犯罪,这是导致小偷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。而小偷在逃跑时从飘窗坠楼,也并非是业主的过错,房主未装防护栏与小偷的死亡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。因此,业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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